非因本人原因調崗工齡應合并計算 |
發布時間:2015-11-18 09:09:54 | 瀏覽次數: |
李峰于1996年9月進入如意公司從事眼鏡裝配工作。2011年12月,李峰從如意公司離職,如意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2012年1月1日,李峰進入三水公司從事老花鏡裝配工作,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地點依舊在如一公司公司。如意公司慶典特刊大事記中曾記載:2008年4月,三水公司設立。2014年2月12日,如意公司因與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銷,所有債權債務由三水公司承接。2014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李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破壞公司財物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2014年6月4日,三水公司報警稱公司半成品鏡片被故意損毀,但警方并未立案。
2014年7月6日,勞動仲裁委裁決三水公司向李峰支付賠償金9033.2元。但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訴訟。李峰認為,其從如意公司進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都不變,兩公司是關聯公司。其2011年辭職是虛假辭職,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因此,在計算工作年限時,新舊單位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三水公司辭退其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請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4萬元。 |
上一篇: 下一篇:正確處理醫療期限及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