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違紀員工? |
發布時間:2015-09-10 20:08:49 | 瀏覽次數: |
案例回顧:
方某于2010年1月1日與A公交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A公交公司招收方某為其企業職工,雙方約定方某每月工資2000元,其中基本工資1400元,崗位工資300元,服務工資100元,安全工資200元。合同期從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0年3月10日11時許,方某駕駛A公交公司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到達終點站時,A公交公司工作人員及臨時聘請的稽查人員在車門口叫門未開,遂至從車窗爬進車內,從方某后座處收得夾子一把及現金13.5元。而后,根據車票票款統計總額中缺13.5元。同日,A公交公司依照本單位《員工守則》關于“司乘人員在無人售票車投幣箱內(包括役幣箱口)偷盜票款者,一律罰款100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的規定對方某作出處罰通知:“一、罰款壹萬元;二、沒收贓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兩件;三、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方某不服,于3月13日向公司申請復議,然未果。同年4月13日方某向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處分決定,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停工期間工資。
本案的關鍵是A公交公司對方某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合法,著重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 |
上一篇:一起被辭爭議為何打了兩場官司? 下一篇:如何處理懷孕期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