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9-03-01 11:00:36 | 瀏覽次數: |
各區(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江北新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和《省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49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職業培訓補貼的引導激勵作用,有效擴大職業培訓規模,提升培訓質量,有力促進更高質量更充分就業,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調整完善我市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一)本市戶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培訓意愿的未就業、登記失業、符合條件的在職人員及在寧高校學生(指在寧各類全日制高校學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預備技師班和特殊職業教育類院校學生,下同)、歸國留學人員等。 (二)非本市戶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培訓意愿的在我市登記失業、符合條件的在職人員及在寧高校學生、歸國留學人員、港澳臺人士、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 二、補貼培訓類型 (一)職業技能培訓。包括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人社部門認定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等相應證書為依據的就業技能培訓;以適應崗位要求和必備職業素養為內容的企業崗前培訓;獲取相應證書的企業崗前技能和崗位技能提升(含緊缺型高技能人才獲證培訓,下同)培訓等。 (二)創業培訓。包括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培訓,含產生你的企業想法(GYB)、創辦你的企業(SYB)、改善你的企業(IYB)、擴大你的企業(EYB)、網絡創業及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創業培訓等。 (三)見習培訓。包括16至24歲失業青年和未就業高校大學生的就業見習與創業見習培訓。 (四)其他培訓。包括以就業政策和必備求職知識為內容的職業指導培訓;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目的的特色項目培訓等。 三、補貼標準和方式 (一)職業技能培訓 1. 就業技能培訓 (1)備案申報。具備政府補貼培訓資格的培訓單位,應在開展培訓前15個工作日內向區人社部門申請,并提交培訓計劃、開班申報表、課程表、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材料,經批準后方可培訓。 (2)補貼標準。符合補貼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應屆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退役軍人、殘疾人等群體以及畢業前兩年在寧高校大學生、在寧歸國留學人員及港澳臺人士等,當年參加培訓取得相應證書,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培訓和鑒定補貼。 (3)補貼申領。實行“先培后補”的辦法。學員培訓取證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申領補貼。補貼分為個人申領或委托培訓單位代為申領兩種方式。個人申領:向區(街、鎮、社區)人社部門提交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學員身份證或市民卡復印件、相應證書復印件、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材料;委托培訓單位代為申領:除前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及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4)補貼支付。提交的材料先后經區、市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委托人社部門撥付。個人申領的補貼撥付至學員個人市民卡銀行戶;委托培訓單位代為申領的補貼撥付至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學員生活費補貼分別撥付至鑒定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和學員個人市民卡銀行戶。 2. 企業崗前培訓 (1)備案申報。凡在我市合法經營、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不含人力資源和勞務派遣企業,下同)開展崗前培訓,應在培訓前15個工作日內向區人社部門申請,并提交培訓計劃大綱、課程表、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材料。 (2)補貼標準。企業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符合條件的新錄用員工,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開展培訓的,當年給予企業一次150元/人的崗前培訓獎補。 (3)補貼申領。培訓結束后,企業應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區人社部門申請,并提交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企業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加蓋企業財務章的收款憑據或稅務發票,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材料。 (4)補貼支付。提交的材料先后經區、市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委托市人社部門撥付至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3. 企業崗前技能培訓 (1)備案申報。開展獲得培訓合格證書類的崗前技能培訓備案申報同企業崗前培訓。開展國家職業資格等證書的崗前技能培訓,取證后申報培訓補貼。 (2)補貼標準。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符合條件的企業新錄用員工,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取得中級及以下相應證書的,當年按補貼標準的50%給予培訓補貼。 (3)補貼申領。實行“先培后補”、“誰出資,補貼誰”的辦法。學員培訓取證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申領補貼。補貼分企業申領、個人申領或委托具備政府補貼培訓資格的培訓單位代為申領三種方式。企業申領:向區人社部門申請,除提交與企業崗前培訓相同的材料外,還需提供相關證書復印件;個人申領:向區(街、鎮、社區)人社部門提交身份證或市民卡復印件、稅務發票、相關證書復印件等材料;委托培訓單位代為申領:除前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代領培訓補貼協議。 (4)補貼支付。提交的材料先后經區、市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委托市人社部門撥付。企業申領的補貼撥付至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個人或委托培訓單位代為申領的補貼撥付至員工個人市民卡銀行戶。 4. 企業崗位技能提升培訓 (1)備案申報。同崗前技能培訓。 (2)補貼標準。在我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當年取得中級及以下相應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50%給予培訓補貼;當年取得高級工、技師及高級技師證書的,分別給予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培訓補貼。其中,取得我市當年緊缺型工種高級工證書的,按照上浮30%(2600元/人)給予補貼。 (3)補貼申領和支付。同崗前技能培訓,其中企業申領的,除提交與崗前技能培訓企業申領的相同材料外,還需提交職工身份證或市民卡復印件。 (二)創業培訓 1. 備案申報。同就業技能培訓。 2. 補貼標準 (1)符合補貼條件、有創業愿望的登記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應屆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退役軍人、殘疾人等群體以及在寧高校大學生、歸國留學人員和港澳臺人士等,當年參加創業培訓取得相應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培訓補貼。其中,在寧高校學生創業能力培訓補貼人數不超過當年創業意識培訓補貼人數的15%。 (2)登記注冊和經營均在我市的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及個體工商戶,當年參加創業培訓取得相應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培訓補貼。領取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6個月及以內的,可參加創辦你的企業(SYB)、網絡創業等創業能力培訓;6個月以上的,可參加改善你的企業(IYB)、擴大你的企業(EYB)等創業能力培訓。 培訓機構應對前述(1)中參加創業能力培訓考試合格的學員進行6個月的后續跟蹤服務。凡扶持學員在跟蹤服務期間領取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并在我市持續經營、有6個月以上納稅記錄的,按照創業成功人數給予后續跟蹤補貼。 3. 補貼申領和支付。同就業技能培訓,申領創業后續跟蹤補貼時,培訓機構還應提供:學員在寧領取的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培訓后連續6個月的納稅證明、經學員本人簽字確認的后續跟蹤記錄等材料。 (三)見習培訓 1. 見習類型、對象及時間 (1)就業見習。見習對象為本市戶籍的16至24歲失業青年和畢業前6個月在校高校大學生(含通過教育部相關機構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畢業前6個月在校高校大學生的就業見習期為3個月,失業青年可放寬至3—12個月。 (2)創業見習。見習對象為取得創業意識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過可行性評估的16至24歲失業青年和畢業前6個月的在校高校大學生(含來寧港澳臺大學生和通過教育部相關機構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其中,在校高校大學生還需領取《南京青年大學生創業證》。創業見習期為6個月。 2. 見習對象每人只享受一次見習補貼,當年與其他政府補貼培訓項目不重復享受;在校期間就業見習與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不得重復享受;創業見習與創業能力培訓補貼不得重復享受。創業見習基地對見習期結束學員提供至少一年的創業孵化服務,并幫扶學員創業企業成功孵化出園(基地)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基地創業孵化補貼。 3. 補貼標準、申領和支付。按照《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我市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人社〔2017〕260號)執行。 (四)其他培訓 1. 職業指導培訓 (1)備案申報。同就業技能培訓。 (2)補貼標準。組織培訓的單位針對當年新增失業人員和未就業農村轉移勞動力開展的職業指導培訓,給予50元/人?次的培訓補貼。 (3)補貼申領。培訓結束后,培訓單位申領補貼應提供南京市職業指導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學員身份證或市民卡復印件、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培訓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材料。 (4)補貼支付。提交的材料先后經區、市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委托市人社部門撥付至培訓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2. 特色項目培訓 (1)備案申報。具備政府補貼培訓資格的培訓單位開展培訓前,應向同級人社部門履行備案手續,提交《培訓計劃大綱》、課程表等材料,同時將培訓人員花名冊錄入全市職業培訓信息系統。 (2)補貼標準。所有符合補貼條件的對象均可參加特色項目培訓。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年初,由相關部門申報培訓項目,經同級人社、財政等部門審定后方可實施,并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3)補貼申領。學員培訓結束或取證后,培訓單位向同級人社部門申請補貼,并提供市(區)特色項目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學員市民卡或身份證復印件、相應證書復印件、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培訓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材料。 (4)補貼支付。提交的材料經同級人社等相關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或委托同級人社相關部門按規定撥付至培訓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四、保障措施 (一)按照“條件公開、自愿申請、擇優確定、社會公示”原則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鼓勵普通高等學校、各類職業(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相關培訓實訓基地和符合條件的企業等培訓資源面向社會開展政府補貼培訓。 (二)市、區兩級人社部門共同對政府補貼培訓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施策”的原則,市級人社部門負責制定全市補貼培訓監管制度,指導區級人社部門開展補貼培訓督導工作,對全市補貼培訓質量進行抽查,做好績效評估、信息公開、信用管理工作;區級人社部門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轄區補貼培訓督導工作實施細則,對轄區內政府補貼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活動進行督導,并做好相關考核工作。市、區也可委托第三方實施補貼培訓督導。 (三)培訓單位違反協議規定且整改不到位,人社、財政等部門將按規定暫緩撥款、終止撥款或取消當年培訓資格;培訓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獲取政府職業培訓補貼,一經查實,列入失信名單,追繳違法所得,五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補貼培訓,個人不得申請政府補貼和獎勵,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市、區兩級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確保資金安全,提高使用績效。 五、其他 (一)本通知所述補貼對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職業(技工)院校中級工班、普通中學學生。 (二)除職業指導培訓外,補貼對象每年可參加一次補貼培訓,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不得重復享受,參保提升補貼不得重復享受,其他與職業培訓補貼政策類同的不重復享受。 (三)本通知所述培訓對象參加就業技能或創業培訓考試合格且出勤率在80%以上的,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勞動力,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已享受低保政策的不重復享受;對其他本市農村戶籍和在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學員,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標準按照20元/人?天執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培訓的,不可領取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本通知所述補貼對象通過自學成才、崗位成才等方式取得初級及以上相應證書的,參照職業技能培訓的補貼對象、標準和方式給予對應補貼。申領補貼時,需提交身份證或市民卡復印件、相關證書復印件、誠信承諾書等,經審核后,補貼發放至個人市民卡銀行戶。 (五)本通知所述補貼標準(含課時和價格),結合產業發展需要、城鄉勞動者培訓需求、不同職業(工種)培訓成本、課時、補貼資金規模等因素,由市人社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確定公布(見附件1、2),對培訓發票實際收費額大于核定補貼標準的,按核定補貼標準給予補貼,低于核定補貼標準的,按培訓實際收費額給予補貼。 (六)根據國家、省、市公共服務相關要求,不斷優化本通知所述申領和支付等流程,精簡證明材料,通過大數據信息比對和共享,適時減免相關紙質申報材料。 (七)本通知各項培訓補貼申請時間為,發證時間在1月1日—9月30日的須在當年申領,發證時間在10月1日—12月31日的可于次年10月15日前申領。 (八)鼓勵和支持在寧培訓機構、院校、企業、高技能人才基地和個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發適應我市產業發展需求的培訓項目。 (九)此前下發的《關于實施政府購買緊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訓成果的通知》(寧人社〔2012〕238號)、《關于實施企業職工上崗及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通知》(寧人社〔2014〕22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寧人社〔2016〕147號)、《關于印發<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寧職培〔2016〕24號)、《關于南京市政府補貼職業培訓申報準入工作的通知》(寧職培〔2016〕25號)廢止。其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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