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管理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應付二倍工資? |
發布時間:2016-09-21 10:42:20 | 瀏覽次數: |
【摘要】用人單位高管人員,屬于法律上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應該一致支持二倍工資呢?即“二倍工資罰則”是否適用于高管人員?不同地區對此情況的審判導向有何差異?通過下面案例進行評析。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間,馮某由B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2013年4月19日,A公司與馮某簽訂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7日止,約定馮某任財務總監。合同到期后并未續簽,但A公司的律師曾通過郵件與馮某溝通過續簽事宜。另,馮某在公司工作期間曾參與過公司員工合同的續訂事宜。 2014年4月2日,馮某向A公司提出辭職。雙方于同年5月2日終結勞動關系。隨即,馮某提出仲裁,請求中第一項是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2日期間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4萬余元。
【法院判決】 仲裁階段:裁決公司支付馮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5萬余元; 一審判決:未支持雙倍工資的請求,僅支持了競業限制補償金; 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焦點】 案件焦點:馮某作為公司高管,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律師觀點】 高管人員雖屬于法律上的勞動者,法律沒有規定異于其他勞動者的規則,但高管人員作為一類特殊群體,對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遠高于普通勞動者。即使用人單位未主動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高管本人明知而不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義務,這本身就是管理人員自身的失職。在高管人員主觀存在較大過錯的前提下,應承擔不利后果,而非歸責于用人單位。如高管人員有證據證明是用人單位拒絕與其簽訂合同,那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不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的。
【地域審判差異】 一、 支持二倍工資的地域: 1、 廣東省 廣東省主要的審判思路可參考廣東省高院、廣東省勞動人事仲裁委《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即勞動者拒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終止勞動關系,否則需支付二倍工資。 2、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主要的審判思路可參考《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即支持二倍工資。 二、 不予支持的地域:江蘇省 江蘇省主要的審判思路可參考江蘇省高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即用人單位未與其高級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提供聘任決定或聘任書證明雙方存在勞動權利義務且已實際履行的,不予支持二倍工資請求。 三、 例外情況下支持的地域: 1、上海市 上海地區審判思路可參考上海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民一庭調研指導)》,即對于企業人力資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職務便利,故意造成未簽訂書面合同假象,對其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2、浙江省 浙江省審判思路可參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即如果確系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不予支持。但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要求比較高。 3、北京市 北京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的規定比較細化,對不同類型的高管人員進行了逐一規定。 主要審判思路可參考北京高院、北京勞動仲裁委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即法定代表人主張的,一般不予支持。高管人員主張的,可予支持,但能證明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外。對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提出簽訂而被拒絕的,仍支二倍工資請求。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主張的,如單位能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其工作職責,可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被單位拒絕簽訂的除外。
從以上地方指導意見來看,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持有相同意見,即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主張二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證據證明單位存在過錯。這突破了對勞動合同法“二倍罰則”原則的機械適用,體現了司法公正,但不排除一些欠發達地區仍然機械的使用法律,但大環境是在改善和發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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