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
發布時間:2017-09-07 13:18:15 | 瀏覽次數: |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在某公司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某向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0000余元。勞動仲裁委員會以李某的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訴至法院,而公司以李某的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審理過程中,對李某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要求的雙倍工資,屬于勞動報酬,應適用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規定,即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一年。第二種意見認為,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屬于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賠償。雙方爭議的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 【審理結果】本案李某時至2012年5月才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其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情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嘉定工傷糾紛代理律師 【建議】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在實操中往往會遇到爭議,因為“知道并應當知道”帶有一定主觀性,但不論企業還是員工都應增強對訴訟時效的意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在法定失效期間內及時申請仲裁,若被認定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相關的合法權益將不受到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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